当事人:唐山鑫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恒泰宏宏升大厦1202号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3MA087XQ08W
法定代表人:施晨磊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唐山海明达物流有限公司项目(一期)园林绿化、道路施工工程,在2023年12月2日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存在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规划三路东侧、裕华西道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等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3)第(0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3)第(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