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苏晶
住 址:唐山市鹭港小区703楼6门*室
公民身份号码:1302041981****0912
经查明, 唐山市燃气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荣泰尚都项目,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09年11月3日到2011年4月25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西侧、朝阳道北侧。你是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十五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仟捌佰伍拾(285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