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水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金岛大厦C座新兴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15-32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0693488992Y
法定代表人:陈宝苓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唐山老交大B-07-02地块项目,存在施工现场5#楼6层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的问题,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附条文说明]JGJ59-2011》第3.13.3条:“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规定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东侧、风井路南侧、交大中街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4年1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拟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