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程泽机械设备租赁处
单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清湖路58-3号
统一信用代码:92130282MA08ELFT0B
法定代表人:李鹏程
经查明, 2023年12月5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志嵘中学项目一期土方开挖工程检查时,该项目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唐山市路南区城南经济开发区纬十六路以北、纬十路以西。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