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王志钢
住 址:唐山市路北区河北三号小区102楼1门*号
身 份 证 号:1302031978****3613
当 事 人:刘冬娟
住 址:唐山市路北区河北三号小区102楼1门*号
身 份 证 号:1302291981****6828
经查明, 你们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湖北里富泽园13楼1门*号装修过程中,存在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约为2023年7月,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西侧、龙华道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们的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
2024年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27)号,你们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处以罚款陆万伍仟(65000)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