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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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50)号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23:20

当事人:唐山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建设北路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79910288D

法定代表人:赵晓林

现查明,当事人建设位于唐山市建设北路以西、荣华道以南、龙华道以北的尚唐国际(许鄄子平改楼)A01地块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及备案于2023年10月31日擅自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2月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3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29)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对当事人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400元,共计罚款53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