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唐住建)罚字(2024)第(36)号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26:22

当  事  人:刘红生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爱国里洪桥新居6条*号

身份证号码:1302021964****2733       

经查明, 你单位在承建唐山市国跃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存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始自2011年5月,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是河北欧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单位存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考虑到你单位承建唐山市国跃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工程主体已经完工,情节严重。你具备相应严重情节。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零三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处以罚款壹仟柒佰(17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