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倩云
身份证号码:1302821988****4029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新房子村大街3排*号
经查明,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唐山市国跃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始自2011年5月18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你是你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考虑到你单位建设该项目工程主体已经完工的,情节严重,你具备相应处罚的情节。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八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叁万贰仟(32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