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728095939
法定代表人:李国财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唐山市国跃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存在对该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于2013年12月18日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拾柒万玖仟伍佰壹拾壹(179511)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