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唐住建)罚字(2024)第(43)号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33:15

当  事  人:孙倩云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新房子村大街3排*号

身份证号码:1302821988****4029            

经查明, 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唐山市国跃机械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存在对该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于2013年12月18日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钱路北侧。

你是唐山市国跃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验收和交付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单位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一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处以罚款捌仟玖佰柒拾陆(8976)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