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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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45)号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34:12

当事人:北京中油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兴隆庄兴隆湖景别墅1号楼30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5101781424R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

经查明, 你单位监理的唐山老交大B-07-02地块项目,在2023年12月20日监理过程中, 未将5#楼悬挑脚手架专项巡视检查纳入档案管理,你单位存在未将专项巡视检查纳入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东侧、风井路南侧、交大中街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4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肆仟(14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