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唐住建)罚字(2024)第(46)号

发布时间: 2024-02-29 09:35:30

当  事  人:李茂基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振兴路创客梦工厂*号楼9层*

身份证号码:142601********2857          

经查明, 北京中油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的唐山老交大B-07-02地块项目,在2023年12月20日监理过程中,存在未将专项巡视检查纳入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建设南路东侧、风井路南侧、交大中街北侧。

你是北京中油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的主管人员,你单位存在未将专项巡视检查纳入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你具有相应的违法情节。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处以罚款贰仟(2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