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赵永忠、马海霞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龙华路龙华里33楼2门*号
赵永忠居民身份证号:1302031968****3017
马海霞居民身份证号:1302031972****3026
经查明, 你们建设唐山圣典友谊路商务酒店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始自2019年7月6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东侧、友谊路东辅路西侧、朝阳道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们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
2024年2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们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们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们处以罚款陆万(60000)元。
上述罚款,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