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黄河大道中359号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212520725021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
经查明, 你(公司)承建海天中心项目,存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西侧、长虹道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4年4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5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七条等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