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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55号

发布时间: 2024-06-19 14:41:58

当  事  人:唐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海港开发区盛世景苑三期海安路113号商业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MA****2U17

法定代表人:常文川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国恒壹号院一期项目商业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预售商品房16套,并收取购房款10095804元。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6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柒万(70000)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