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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64)号

发布时间: 2024-06-24 09:26:11

当事人:河北省*水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中路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23****9527

法定代表人:王铁印

经查明,当事人监理的唐山市路北区城中村李官屯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址是唐山市路北区唐安路以西、南新西道以北、国防道以南、铁西路以东,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日至12月8日未将该项目的A1地块西南侧热力管沟危大工程专项巡视资料纳入档案管理。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6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