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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58)号

发布时间: 2024-06-26 10:20:56

当事人:张广

住址:唐山市高新区昌隆大厦101楼1门*室

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9****1510

经查明, 当事人所在单位唐山*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与裕华道交叉口西南角的如意商厦项目,2023年12月14日,擅自将该项目电梯安装工程肢解发包给河北润诚电梯有限公司,现已完工,该行为属肢解工程,当事人是负责该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负有责任。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55)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