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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59)号

发布时间: 2024-06-26 10:27:17

当事人:唐山市*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桥东村海丰线缆南侧楼2层2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7****1591

法定代表人:常国伟

经查明,当事人承建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规划三路与朝阳西道交叉口西北侧的唐山央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园区二期,2024年3月15日至4月20日未对该项目的危大分部工程基坑工程施工实施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6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50)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