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湾生态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30****47X4
法定代表人:林盛
经查明,当事人建设的金域蓝湾四期A区北区项目,地址是唐山市路北区河东路东侧、建华道北侧,2024年4月27日,当事人未进行消防验收及备案投入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7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7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五、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该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60000)元;对该公司在验收后未报消防备案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仟肆佰(1400)元。共计罚款陆万壹仟肆佰(61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