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峰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南海大道中3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OC6E
法定代表人:章月萍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瓦官庄城中村改造项目荣华道南侧、卫国路西侧地块工程一标段,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荣华道南侧、卫国路西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1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 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