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智源里张大里楼602楼1门*号
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91****3313
当事人:董*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智源里张大里楼602楼1门*号
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9****0063
经查明, 当事人2023年9月起在其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智源里张大里楼602楼1门*号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现已完成装修。
上述事实,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听证笔录和其他书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5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49)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经听证,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进行了辩论,并就各自观点进行了说明解释和质证。本机关根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及案件证据材料,制作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经审核,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当事人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的事实与理由,经陈述申辩、听证复核认定与实际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陆万伍仟(6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