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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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87)号

发布时间: 2024-07-29 15:10:01

当事人:唐山市*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林泉胜景综合楼406-4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68****160M

法定代表人:张兆祥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唐山市路南区尚德村、景庄子村改造项目(一期)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及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自2022年7月15日开始,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唐曹公路西侧、唐津高速南侧、老唐柏路东侧、纬四路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7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听证的权利,于7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不予采纳,你单位放弃了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拟给予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柒万(70000)元;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仟(4000)元,共计罚款柒万肆仟(74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人:张键 张凤华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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