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唐山市*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林泉胜景综合楼406-4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68****160M
法定代表人:张兆祥
经查明, 你(单位)建设唐山市路南区尚德村、景庄子村改造项目(二期)存在未依法进行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始自2022年7月15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老唐柏路以东、唐津高速以西、以南。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4年7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74)号。你(单位)于7月10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与本案违法事实认定无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肆仟(4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9日
联系人:靳漪文 张凤华 联系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65号
联系电话:0315-2332366 邮政编码:0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