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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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4)第(89)号

发布时间: 2024-08-13 08:31:06

当  事  人:唐山市*创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以东、环城水系以南、205国道以西、檀庄商业(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X14N

法定代表人:崔坤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西礼尚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2地块,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及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自2024年3月12日开始,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河南路以南、文化南北街以西、纬八路以北。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

 2024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年6月1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2024年7月26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经听证,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就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进行了辩论,并就各自观点进行了说明解释和质证。本机关根据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及案件证据材料,制作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经审核,本机关认为本案违法当事人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裁量适当,办案程序合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的事实与理由,经陈述申辩、听证复核认定与实际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玖万(90000)元;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仟(4000)元,共计罚款玖万肆仟(94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