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迁安市永顺街道汇元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8****100Y
法定代表人:赵红芳
经查明,2024年5月29日,检查发现你(单位)监理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与学院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唐山市路北区碑子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二期),存在未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2024年9月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1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94)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