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海安市城东镇长江东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80X7
法定代表人:孙剑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中海南新西里项目A-03地块变更一标段,存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4年8月22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南侧、学院路东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10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