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西道17号三层303-3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NCXN
法定代表人:邢蕊
经查明,当事人建设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路东侧、长虹道北侧、唐山市青少年宫南侧的唐山市青少年宫南侧地块A-01、A-02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4年9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1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00)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