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苏*行宇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平海公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4591
法定代表人:张军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东侧、裕华道南侧的张各庄臻如苑项目,在2024年8月22日施工过程中,施工工地1#楼5层存在两处临边防护未加设护栏,1#楼7层外脚手架与主体间隙(超150mm)未做防护,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0月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1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10)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30000)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