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
地 址: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马家沟建华楼203楼2门*号
身份证号码:1302051978****0317
经查明,2023年3月20日,你单位施工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富强城以东、华岩路以西、北新道以北的唐山市路北区妇幼保健院改建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违法行为。
你是唐山惠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进场施工的违法行为,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9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4)第(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06)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仟柒佰(17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