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唐山*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路南区文化南路家居文化广场A区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57****313E
法定代表人:顾志刚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南湖视觉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存在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自2019年3月1日开始,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西侧、岳各庄路南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1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未经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肆仟(4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