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兴*(唐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西侧商业楼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C80M
法定代表人:黄永超
经查明, 2024年10月24日,汉沽区住建局同市住建局安管中心工作人员对汉沽商务酒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上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存在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光明路北侧、梧桐道西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14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玖仟(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