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北京中*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1号楼1至11层01内五层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KL8F
法定代表人:余明涛
经查明,当事人施工的高顺·唐山新发展广场项目A-02地块,存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唐丰南路西侧、国防西道北侧、规划纵三路东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12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4)第(1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4)第(1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