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古*园
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0088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古家楼村北街*号
经查明,2024年11月26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变动其单独所有的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街道祥富里社区祥富里411楼*门*号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述事实,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3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08)号〕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经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复核,与实际不符,未予采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河北省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调整》第2条(新增)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