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王*文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稻地二村西大街一区*号
身份证号码:1302221963****3532
经查明,你建设唐山市路南二龙酒店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自2024年9月15日开始,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唐曹公路以西、唐柏路以南。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等的规定。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三十四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