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丰*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唐丰路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722J
法定代表人:冯硕
经查明, 你单位承建的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产研学基地暨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在2025年6月18日施工过程中, 施工工地1#宿舍楼北侧作业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第4.4.4.1条“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作业层边缘与结构外表面的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的之规定。你单位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纬四路北侧、唐柏路西侧、经七路东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的规定。
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3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七十七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