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唐住建)罚字(2025)第(38)号

发布时间: 2025-08-08 16:29:26

当事人:唐山市*政建设总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001Y

法定代表人:钱兆光

2025年6月13日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南湖大道北侧、西外环西侧的唐山市西郊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配套管网(站前路-西外环高速)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贰万(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