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后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唐住建)罚字(2025)第(42)号

发布时间: 2025-08-18 15:22:36

当  事  人:杨*胤

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幸福花园210楼*门*号

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0066

经查明, 河北四方恒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联东U谷唐山产业园一号地项目存在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侧、新开东道南侧。你是负责该项目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能提供对该项目的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资料,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的规定。

 2025年7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以罚款贰仟(2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