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和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唐山市路北区龙云楼116楼东侧办公楼三层3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F66X
法定代表人:王颖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建设路至唐丰路相交,长宁道以北的唐山供电公司营销综合楼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拆除工程,在2025年7月4日施工过程中, 吊装作业未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志且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监护,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3.4.1的规定。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42)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未设置安全保护区域及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共计罚款叁万捌仟(38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