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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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52)号

发布时间: 2025-10-09 15:28:13

当事人:上海*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68号4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6822

法定代表人:徐涛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27号唐山市工人医院院内自动停车楼北侧的唐山市工人医院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在2025年7月18日施工过程中, 该工程污水处理基坑西侧土方开挖存在超挖现象,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3.11.3.4.1的规定。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9月1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5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43)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玖仟(19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