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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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61)号

发布时间: 2025-10-22 15:40:45

当事人: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7X09

法定代表人:陈小争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龙成里恒泰悦季商业44号

经查明,2025年7月15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承建位于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新兴制造园区经十四路西侧的唐山冶金锯片有限公司扩建年产20万片圆锯片项目(二期)项目,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9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59)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