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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67)号

发布时间: 2025-10-24 16:09:53

当事人:天津*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址: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道咸阳北路46号银泰大厦B座8层810-4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UPXQ

法定代表人:李开军

经查明,当事人承建的栋盈商品储备管理中心一期项目,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5年5月中旬至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西外环路以东,竹安路以西。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6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5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伍仟(1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