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张*均
住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栋盈商品储备管理中心一期项目部
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71****7599
经查明, 天津建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栋盈商品储备管理中心一期项目,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5年5月中旬至2025年7月28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路北区西外环路以东,竹安路以西。你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你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0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6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5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六十三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罚款贰仟(2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