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唐山市*气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3399
法定代表人:卢春茂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对燃气用户指导安全用气、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25年5月21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小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等的规定。
2025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7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6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百七十七条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未对燃气用户指导安全用气、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玖仟玖百(699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