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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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73)号

发布时间: 2025-10-28 15:03:03

当  事  人:卢*茂

住      址:唐山市路北区方甸园小区103-*-*

身份证号码:5101031969****1012           

经查明,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对燃气用户指导安全用气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发生于2025年5月21日。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唐山市路南区凤城盛世小区。你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等的规定。

 2025年10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7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等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2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