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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62)号

发布时间: 2025-10-30 14:34:49

当事人:中*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6157

法定代表人:余跃

地址: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49号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与南新道交叉口西北侧的唐西生活小区220号楼,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于2004年3月1日交付使用。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52)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伍万叁仟(53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