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达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96号锦地商务大厦01单元1201-12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8****5730
法定代表人:杜永河
经查明,你单位施工唐山邮件处理中心工程生产辅助楼,存在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5年8月26日,违法行为发生地是唐山市高新区京唐智慧港纬六路北侧、经二路西侧。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7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6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