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交压缩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路北区兴源道南张大里小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4****586B
法定代表人:王赤炎
经查明,2025年7月9日,你单位经营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南新道与唐丰南路交叉口西行300米李官屯村内的西外环加气站,存在一台加气机、一台压力变送器、一台风机电机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67)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万(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携缴款码直接缴款或者登录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