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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78)号

发布时间: 2025-11-17 17:11:35

当事人:唐山市*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4****382K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7号

经查明,2025年7月9日,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环城路与唐丰北路交叉路口东侧的液化气站存在灌装机机壳内部按钮开关不防爆、防爆盒进线口未封堵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79)号〕《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68)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