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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79)号

发布时间: 2025-11-17 17:12:25

当事人:唐山市*宁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唐山路北区西外环西侧许各寨村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33****911R

法定代表人:陈董伟

经查明,2025年7月9日,当事人位于唐山路北区西外环西侧许各寨村南,存在压缩机房入口外墙上部视频监控不防爆;灌装间外侧避雷针上视频监控不防爆;灌装间内防爆配电箱备用接线口未封堵;灌装秤内部按钮开关不防爆、防爆盒进线口未封堵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唐住建)告字(2025)第(8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6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万(300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