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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住建)罚字(2025)第(80)号

发布时间: 2025-11-17 17:13:24

当事人:唐山*利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丰路3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1****864Y

法定代表人:孙大伟

经查明,2025年7月9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灌装秤内部按钮开关不防爆、防爆盒进线口未封堵。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为唐山市路北区唐丰路357号。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2025年10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唐住建)告字(2025)第(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住建)听字(2025)第(68)号﹞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叁万(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等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文书内容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2000015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